十六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细读《决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也是这次全会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入、逐渐清晰、不断深化。今天,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
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但是,这种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追求的价值目标,又是持续推进、不断实现的历史过程。
按照社会和谐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兼顾了“大社会”和“小社会”两个方面。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创造性实践相统一的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贯穿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整个历史过程,体现到党和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改革举措和全部工作之中。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积极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努力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既要放眼“大社会”,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视野和战略高度来认识、来思考、来谋划,始终按照有利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来统筹考虑我们的战略规划、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又要着眼“小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