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民主与反腐问题的思考
对于“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民主和反腐问题尤其引人注意,但是在中国无论是搞民主改革还是反腐败工作都必须保证一个根本前提,那就是国家稳定。因为我们是承载着几千年的“人治社会”管理习惯的国度,我们和西方国家有着太多的不同。在美国,即使是小学,班级里的很多事情都是需要通过同学们举手表决来做决定的;在中国,小学里,班主任指挥班长,班长指挥大队长······这种管理模式不是说变就变的,它有着太过深厚的历史渊源。所以我们看到,历史上,每次打着民主口号的政权更迭,其最后结果不是真正的民主政府,而是新一届的集权统治。
所以,这次全会的公报中,3次提到“党要管党”,两次是要“坚持”,一次是要“落实”。因为只有做到“党要管党”,国家的政权才能稳固,我们才能有机会探索适于我们的民主改革,适于我们的反腐败方式。
然而对于民主改革,公报中5次提到了“党内民主”,更多的是强调基层党员对领导的监督和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但是,对于我们这么一种威权主义模式的政府而言,政令从上至下的畅通和领导的威信是政府稳定的基础;而“党内民主”实际上是一种反政令和反威信的方式。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对稳定和民主的二选一抉择,往往都是稳字当头,民主流于形式。
所以我们可以探索一种基于威权主义模式的“党内民主”方式,即“以法治党”——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机关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办公、办案经费及物质保障完全靠地方财政拨款维持。这非常严重地影响了他们执法的公正性。所以强化独立性的第一步和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解决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党内部分权利从政府转到了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是受中央管的,这就实现了在法制条件下的“党要管党”,党就受到了法律和党的双重管理。既保证了党的权利的集中,又实现了“党内民主”。
只要民主改革做好了,官员权利就能得到很好的监督,反腐败工作就能取得一定成果。
当然,公报中2次提到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创新”也是很好的办法。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进行反腐败工作,且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积极、循序渐进地推进这方面“制度创新”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