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有“司法良知”
人性中本原存在着良善、正义、天使的那一面,谓之“良心”,因其与生俱来,故有“人之初,性本善”之说。而“良知”是在此基础上经过后天教化和培育,是人对自然、社会、人的思维和行为符合人类群体性生活需要的认知,是高层次的意念、思维、情感和价值取向,所谓“性相近,习相远”,强调的就是后天教化对“良知”培育的重要作用。司法良知则是指法官经过系统的培养、教育和自身的感悟、修炼,在思考、评价社会纠纷和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的认知、信仰、意念、智识,经验等诸要素的结合。如果说“良知”是做人的道德底线,那么“司法良知”既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又是法官为人处事之基,更是法官公正司法之魂。
司法良知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法官之所以能从社会普通成员成长为法官,离不开人民的哺育和国家的培养,法官之所以能被称为法官,是因为有人民群众作为服务对象,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就不能称其为法官。法官凭什么安身立命?凭的就是对国家和人民朴素的感恩之情升华而来的司法良知。最近,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要求“人民法官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强调法官要有人民情怀和平民情结。曾担任香港立法会主席长达十一年之久的范徐丽泰也动情地说过:“我们本来就是一个老百姓,只不过因为社会分工使我们成为有公权、决策权的人。我们不能忘本,我们还是老百姓,我们要用老百姓的心态为老百姓做事。”深受英美法系影响的范徐丽泰女士尚有如此的认识和感悟,我们作为党和国家培养教育多年的人民法官更应当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应当有更高的觉悟和境界,应当把司法良知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本,加倍努力工作,更好的为人民司法。
司法良知是法官为人处事之基,“良知”是做人的精神基石,而做人又是做事和做法官的基础,因此,确立正确人生坐标,培育司法良知,就是要求法官必须要先做个好人,进而才能办好案,才能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大凡贪官、赃官都是在做人上出了问题,泯灭了起码的“良知”。党和国家在培养、选拔、使用干部问题上历来重视人的品行和“良知”,一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最近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干部的道德修养, 教育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珍重人格、珍爱声誉、珍惜形象,增强道德责任感,积小德养大德,努力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理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真正做到“任你红尘滚滚,我自清风明月。”中央领导语重心长的教诲,正是对我们做人、做事、做法官“良知”的最基本要求和最生动的解读。
司法良知是法官公正司法之魂,做法官不但要有做人的“良知”,还要有做法官的司法良知。前者仅涉及和影响到社会对个人形象和品行的评价,后者则涉及到社会对党和国家以及司法队伍整体形象和公信力的评价,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从事法官职业时对前者的升华和体现。如果说“良知”是做人的精神基石,那么司法良知就是法官公正司法的灵魂。人丧失了“良知”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法官丧失了司法良知,就是败类和害群之马。人的“良知”达不到社会要求的价值标准,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法官的司法良知达不到法官职业应有的价值标准,就做不好法官工作,因此,经常进行司法良知培育,就是抓住了解决目前司法队伍出现问题的病根,就是找准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正如省高院领导要求我们的那样:“司法良知的价值在于培养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念和自觉意识,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情感和社会责任,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公正廉明、体恤民情、热爱人民,司法良知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既要在思想上内化为法官的自觉司法意识,更要在行动上外化为法官的自觉司法行为”。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办案要公正、高效,“案结事了”,公正、高效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案结事了”是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的,要实现二者统一,一要心正,二要态度好,三要有司法能力,而心正是关键,社会管理学中的“树根理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公正、高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犹如大树的树冠和枝叶,司法良知犹如树根,没有根正根壮的树根就不会有枝叶的生命,只有根正根壮的树根没有翠绿蔽日的树冠和枝叶也就失去了树的意义。因而,法官的司法良知应体现在所承办的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上,反之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中,无不闪烁着法官司法良知的光芒。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办案要清正廉洁,能动司法,走群众路线,这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特征,陕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省高院倡导的法律“五进”活动、征询旁听公民代表对案件裁判的意见活动等各种亲民、便民、惠民措施都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和发展。时间虽然过去了七十年,如果用理性和耐心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在的审判方式,把马锡五的工作作风与现在司法队伍中的工作作风加以比较,就不难看出队伍出问题,群众不满意的根源,归根结底还是做人的“良知”和做法官的司法良知问题,
因此,要从培育和完善法官的司法良知入手,使法官的司法良知从情感走向理性,从责任走向道德,最终生成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要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的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面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纠纷,最终做到“案结事了”,这样,人民群众也就会对我们的司法工作给予满意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