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范本精选
2017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以下是残浔网整理的《中国共产党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中国共产党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范本1: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注重改革创新,对党的工作机关进行了科学分类,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领导机构、议事决策形式等作出系统规定,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适应了机关党建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进一步推动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机关党的制度建设是搞好机关党建工作的可靠保证。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党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机关党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全面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有利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工作薄弱环节,为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动力支持。
《中国共产党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范本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笔者通过自习,从中感受到条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即为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首先,我们科普一下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最早是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民主集中制主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而西方政治学者对于它的民主性抱有很大的争议态度,尤其苏联时代。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是中共决策,政协参议,人大立法,政府执行。这一制度被西方学者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纵向民主”。笔者对这种提法,持有反对的意见。
其次,我们回顾一下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民主集中制最初的中文翻译为“民主主义的集中权”、“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包括李大钊、陈独秀、瞿秋白等早期中国共产党党员,称之为中央集权制。1923年5月10日,施存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1924年1月,刘仁静发表的文章中,首次以民主集中制来描叙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中国论文网》所载《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共产主义的创始者马克思与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被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它所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那么,很显然,约翰·奈斯比特有中国特色的“纵向民主”,从形式上可以说这一提法貌似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进行了结构塑性,但是并不是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实质。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现代的中国社会,正面临着重大的发展中时期,如何选择一种有效的上层建筑管理体系,是决定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党始终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已经经受住了历时长河的考验被证实是正确的,现阶段再次重声这一内涵,更代表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坚定不移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