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个人学习心得范文
通过学习领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监督项制度)等4个制度性文件,对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我个人认为要不折不扣认真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努力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一、努力提升对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等5大类责任主体,界定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对如何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组织处理措施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方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中组部配套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事后、离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方面进行检查的内容、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及检查结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的要求。以上四项监督制度共同筑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规范和约束了所有干部任免权的地方和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监督了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责任,也为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二、切实加大对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
《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选人用人“四项监督制度”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是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重要体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去,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树立强烈的规则意识、法纪意识、程序意识,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县镇党委是关键。要以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调整、充实和修订,切实维护好干部选用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室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当好表率,认真做好各类举报受理工作,有举必查、查必有果、纠必到位,以选人用人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整治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加大选人用人领域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再好的制度,即使规定再具体,条文再完善,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我们这些年制定出台的反腐败制度、廉政工作纪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仍有一些腐败的分子纷纷落马的报道见诸报端。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颇有质疑之声,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何不能将反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要认识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反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我们在制度落实上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力,才给了腐败的分子可乘之机,才使其有了侥幸之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我们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必须大力加强。“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各级纪检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就不会给腐败的分子以容身之所,也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严格要求自己,远离腐败,洁身自好。才能使我们的党风、政风得到好转,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共同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