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的规定

篇一:婚丧嫁娶通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 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

(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五)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635-8228277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料《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篇二: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篇三:员工婚丧嫁娶管理制度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员工入公司后,发生婚丧嫁娶生育等事宜时,可以公司名义予以致赠,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之心。同时响应中央创建和谐社会,遵守八项规定的要求,净化同事关系,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及少生优生优育观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组织与职责

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及眷属的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事宜均由工会会同党群工作部负责,分管领导负责监督与指导,总经理负责审批。

3、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3.1 喜事的管理

3.1.1本公司员工结婚,不提倡大摆宴席,反对挥霍浪费。

3.1.2如有公司员工结婚举办婚宴,邀请员工参加时,严禁过量饮酒,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影响正常工作,有损公司形象的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3.1.3本公司员工结婚,由公司委托代表向其赠送贺礼为****元人民币或等值礼品。

3.1.4

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自觉抵制和反对婚丧嫁娶、小

孩满月喜筵大操大办的不良风俗,提倡树立文明节俭新风。

3.2 白事的管理

3.2.1本公司员工去世后,丧事可由公司工会会同党群工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从简的原则协助其家庭进行办理。前往慰问和吊唁的人员及部门,原则上除生前友好和相关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和部门不作硬性要求。一般可由公司委托代表送花圈(班组、部门、公司),并向其家属赠送祭礼为****元人民币。

3.2.2本公司员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按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严禁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4、检查与考核

4.1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分管领导予以监督、指导。

4.2检查与考核以日常工作考察和资料检查的方法进行。

4.3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对企业和员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管理标准予以处罚。

5、归档材料

5.1喜事贺礼和白事祭礼的申请资料及相关资料

5.2违规处罚资料

5.3检查与考核记录及结论

6、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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