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土地调整是我乡搞设施农业中遇到的第一个困难,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才使设施农业顺利进行。
一、舆论先导。舆论宣传是土地流转的基础。由于广大农户一直从事传统种植经营,传统农业属于低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极易受到气候、土壤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减产或绝收。针对这一弊端我们主要从四方面进行宣传动员:第一,从收益上来说,同一单位面积,搞设施农业建设的收益是传统种植收益的40倍。第二,从规避风险上来说,设施农业是避灾型产业,而传统农业规避风险的能力极底,几乎是靠天吃饭。第三,从劳动强度上来说,传统农业劳动强度大,而设施农业劳动强度小。第四从发展趋势上来看,设施农业是一种必然选择,目前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早已转产为设施农业。其次我们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让农户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我们曾组织广大农户到内蒙宁城、凌源、喀左、北票、本县以及去年我乡取得收益的农户等参观考察1000多人次。通过参观学习使这些农户转变了观念,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对设施农业逐步的产生了兴趣,渐渐对设施农业充满了信心和决心。通过宣传参观形成了设施农业必将取代传统农业的氛围,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适宜地价。利益问题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广大农户最关心土地流转后的利益问题。党委政府考虑到发展设施农业的收益是传统农业收益的40倍,于是本着接近或多于农民纯收入的标准进行流转。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350——500元/亩的价格进行流转。一方面按正常每亩50——100元的租金(旱田50元/亩;水浇地100元/亩)计算,我们给出的流转费用相当于普通租金的5——7倍。另一方面从农户经营上计算,我们给出的流转费用接近或已超出农户经营传统种植业的纯收入。农户的利益问题得到解决,对设施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分类施策。分类施策是土地流转的有效手段。任何事物都有其特殊性,土地调整亦然,不能搞一刀切,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对不同的情况分类施策。农户对土地调整有两种意见:其一是同意流转。他们认为土地流转后能旱涝保收,并且能腾出时间去经营其他的土地或是外出打工,不仅不赔本而且能提高收入。其二是不同意流转,无论怎么做工作就是不认可,这样的农户只好给他调出地块,调到棚区外一些好的地块或同样地块适当的多补偿一点让他继续搞传统种植。
对于同意流转的农户我们依然分类施策,首先根据土地的不同类别,给予不同的租金。旱地一般每亩300——350元,水浇地一般每亩500元左右。其次是根据上周期结束农户对土地投入的情况给出相应的补偿。比如秋收后或散粪、旋耕、深翻的都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四、先行垫付。先行垫付是土地流转的催化剂。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情况,乡财政先行垫付第一年租金,也就是将今年的租金在棚户没确定之前就已经将租金发放到农户手中,待棚户确定后扣回,以后租金由棚户自己承担。
先行垫付租金的作用很大,首先有利于施工方尽早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进度,不贻误扣棚的最佳时机。其次有利于减少农户的投入,如果政府不先行垫付租金,等棚户确定后再缴纳租金,农户就会备种,备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再次,有利于降低棚户成本。当农户已经耕种完毕,就会索要赔偿。总之政府先行垫付租金对于占地农户和棚户都是非常有利的,对设施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合同保障。合同保障是土地流转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大棚施工前村委会(承包方)和大棚占地农户(发包方)签订出租合同,村委会为甲方,大棚占地农户为乙方。棚户落实后村委会和棚户(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方关系不变。
合同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为14年即到2024年。(二轮土地调整结束);流转土地的性质用来发展设施农业即日光温室大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每年春耕前上缴租金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总之,我们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丝毫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为14年,没有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等条件下,大棚占地农户享有优先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