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一、确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
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一)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为”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政法机关履行的执法职责,政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政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也只能为了人民的利益。
(三)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对于解决政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切为了人民,就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一切为了人民,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不能在处理就业再就业、收入分配不公、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纠纷等问题时,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满足少数企业、商人的不正当要求,以及少数地方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的需要。
(二)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知道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才能使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 ,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有效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政法机关及广大干警 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政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 水,无本之木。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创建“平安社区 ”等各类平安创建活动,以及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等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都是因为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反之, 在侦查办案工作中,无论我们的侦查设备、技术和手段多么先进,编制人员增加多少,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侦查工作就耳不聪 、目不明,结果是案难破、人难抓。因此,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 。XX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
三、政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都要立足本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
(一)勤政守法。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途径是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履行好。在我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政法部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法律变成现实,就是最好的执法为民。勤政守法,执法为民,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和干警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执法权力,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非法插手经济案件等,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作为则是政法机关和干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敬业,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等,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合理诉求。乱作为和不作为,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形象,必须在工作中坚决克服。
(二)甘当公仆。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 ,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要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服务强化管理,不能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能以加强管理之名损害群众利益,更不能以管理为手段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要弘扬无私奉献和牺牲精神,兢兢业业,默默奉献。
(三)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政法机关文明执法,还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信任。
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对待群众说话和气,态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就是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污辱、不挖苦、不嘲讽;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但又不能去辱骂、威胁恐吓执法对象;对待所有的当事人都要耐心听取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根据自己 主观好恶来决定对当事人的态度。
(四)清正廉洁。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做到清正廉洁,就要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