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一、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关系
“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农业不稳定,物价就飞涨。农村不发展,9亿农民不致富,中国就始终摆脱不了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现状,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全面小康。
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一方面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规范和减少面向农村的收费、集资,减轻农民的负担。一方面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资金投入,希望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农业综合开发就是中央加大农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这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概念,包括了国家财政出资、补助、贴息、担保、承诺的,大农业范畴内的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方面的所有项目。
作为实施、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部门、人员,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执行,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宜宾县的农业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不要在项目中谋取私利,不要玩忽职守造成项目损失。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是否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当然职责。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现和查办其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贪污贿赂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另一方面是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法制宣传等形式,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中容易触犯的《刑法》规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发生在大农业开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情况看,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容易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第9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4月29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托人员、村委会人员。说明公共财物的范围—《刑法》第91条,强调代管的私人财物)。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刑罚: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说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立案标准: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
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犯罪表现:把因办理手续等原因暂时沉淀在单位的农综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认为需要拨款时可以及时收回,不会暴露。
注意:挪用防汛、救灾、移民工程资金,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只需0.5万元。
4、受贿罪(刑法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受贿0.5万元以上。
刑罚:与贪污罪相同。
犯罪表现:农业开发的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刁难、要挟、索取等行为,或造成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开发资金管理单位收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好处不入帐;注意就算没有分配也构成此罪。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行贿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由于上级的项目分配还没有完全客观、规范,人为因素较大,在争取项目过程中送钱、送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争取项目时要把握好分寸。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渎职罪主体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12月28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行政编制但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也是主体)。
立案标准: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
犯罪表现:在开发项目管理中超越职权违规批项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办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犯罪表现: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项目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项目报废重大财产损失,或资金监管失职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如被骗)。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人认为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犯错,或者自己没有抄腰包,“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没有认识到当前贪污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的严重腐蚀,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对此承担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损害了我们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和抓好预防。
三、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与措施
为了贯彻十六大关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方略,XX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部署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教育活动,今年6月分开始又与其他政法单位一起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围绕检察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核心,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职务犯罪监督、刑事侦查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促进廉洁从政、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宜宾县检察院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综合法律监督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和整合检察院内部监督力量。二是按照县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的部署,在全县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从人大角度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述职和考核。三是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事前监督,深入到重点单位、工程了解工作流程和动态,帮助分析漏洞、完善制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同时,按照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承办上级交办案件,或将部分案件交上级办理,或上级检察院指挥中心组织异地办案力量直接办理辖区内案件。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内部制约包括上级监督、备案、审批,批捕、公诉部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撤案、不起诉、不服逮捕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监督,还有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由此可见,当前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要求有多严,措施有多强,给基层检察院的弹性空间是多么小。如果农业综合开发中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我们不得不查、而且必须主动调查,不然检察院就要失职、渎职,就对不起全县人民。
四、预防农业综合开发中职务犯罪的建议
对于腐败,中央的要求是打击与预防并重,不打击无以震慑犯罪分子,不预防无以从源头上根除腐败。为了宜宾县的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大家个人今后生活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不希望多出事形成的事后打击太多;而是希望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尽量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形成“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贪污渎职”的局面。建议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结合先教活动,树立宗旨意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要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老百姓开工资请来服务的,从内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组织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到农业开发工作的第一线,对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提醒、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随时了解其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发现思想问题苗头,加以解决。
(二)加强培训和自学,掌握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建议大家全文学习《刑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政府印发的《宜宾县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要自己违法了还不知道。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管理规定,既是从事开发工作的指南,也是判断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标准。
(三)加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工作的责权利和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制度一定要书面化,流程化,清晰明了,既便于操作,又便于分清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过失追究制度,按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从工作职责和程序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可以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完善工程项目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注意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分工上形成相互牵制、监督,在重点环节上形成前后环节的监督制约。不要一个人拥有某个事项的所有权力不受制约,那容易犯错误。可以考虑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能预防和及时发现大部分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尊重民意、专家咨询、集体决策,要有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形成书面记录,从内部监督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五)强化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会在串通舞弊、领导专制等情况下失效,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项目管理、办事程序尽量公开、透明,接受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媒体的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解决。检察机关也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从提前介入、开展预防、跟踪监督、接受群众举报等方面入手,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警示和威慑管理人员。打击职责主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依纪依法严格处理。同时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主管部门不能压案不报、内部处理,那是姑息犯罪、鼓励后来人,同时也涉嫌包庇罪或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五、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联系
在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和相关主管、监督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之间定期通报情况和资料,加强共同研究完善制度、解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和案件。
检察院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指导,提供相关的法规资料。检察院在县党政网上建有网站,近期已经进行了改版,充实了网站内容、加快了更新速度。各位可以在在网站查阅相关资料,并可在网站论坛上向我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我院将定期收集、答复。
我相信,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农业综合开发各主管部门、监督单位、实施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