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鹿毒奶粉事件”产生的疑问及建议
2008年,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自年初至现在,我们经历了百年罕见的雪灾、地震等天灾,更遭遇了一桩桩本可以避免的人祸。在天灾面前,我们依靠政府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总算是挺过去了。可是人祸总是接二连三地发生,挺过一场又一场,究其原因大体都如出一辙,似乎不可战胜,比天灾可怕得多。从4月28日胶济铁路火车出轨相撞到近期发生的“9.8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以及“三鹿奶粉事件”,无不是政府部门失职、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不择手段谋求私利等造成的后果。这些事件发生似乎是偶然,但从全局来看,从其发生的原因来看,这也是必然的。
此次三鹿事件暴露出了当前我国社会中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
问题一:为什么只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时才被发现?究竟谁对此次事件负责?大家可以细想一想,三鹿毒奶粉从购进牛奶到生产,再到销售,以至最终到消费者口中,这是一个很长的周转链条,这其中涉及到供应商、生产厂家、政府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为何总是在最后一个环节即消费者身上出了严重问题后,也就是在出现大量肾结石婴幼儿甚至死了人之后才被发现、曝光、处理呢?由此,我们可以追溯到四年前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也是在出现了众多“大头娃娃”和死了人之后被发现、曝光、处理,此次三鹿事件同这如出一辙。究竟谁是此次事件的罪魁祸首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问题二:为什么在事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查结果中,洋品牌的奶粉全部合格,竟然有22家知名企业生产的民族品牌的奶粉掺假?首先,可以看出,我们的民族品牌在与洋品牌竞争中违背市场原则,公然造假,给中国人脸上抹黑,给中国政府脸上抹黑。其次,不难发现,我们的民族企业在市场中靠投机经营去和洋品牌竞争,管理混乱,漠视产品质量,缺少企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再次,我们看到这22家企业及其品牌大多数都是如此地熟悉,因为大多都是名牌,都在央视黄金时段做广告,且都邀请名人代言,可以想见其在国内的销售量是名列前茅的,也可见其害人不少啊,是中国人在毒害中国人。另外,显而易见,上榜的22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地方支柱企业,也是纳税大户,地方政府部门作为其后台老板,有庇护、纵容之嫌。
问题三:为什么在奥运会上没发现一例食品安全事件,而在其刚刚结束就出现了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在出口的食品中没有出现如此的安全事件?可以看出,我们中国人是很注重面子的,很注重国际形象的,但就是不关注自己同胞的健康和生命。我们兑现了对全世界人民的承诺,举办了一届成功的无与伦比的奥运会,这是政府部门与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可是,在奶粉生产中,这又是政府部门与全社会共同失职失责造成了如此的后果。据报道,在奥运会期间,向各国运动员推出了我们的特色食品─北京烤鸭,为了确保其质量和食用安全,对每只烤鸭都建立了“身份证”。可是,在奶粉生产中,从牛奶采购开始生产加工,总是从掺假制假到售假,不负责任,唯利是图。另外,从近几年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都发生在国内,而我们出口的食品绝大部分都是安全,可见国人还是好骗好哄,出了问题也好解决,那就让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来祸害自己的民族吧。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而言,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对待奥运会上的食品与出口外销食品高度重视,有所作为,但对内销食品安全管理敷衍塞责。我们由此得知,中国人对自己的国民的健康与生命不够重视,而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国民的健康与生命格外重视。这不是在拿自己同胞的健康与生命开国际玩笑吗?
鉴于以上提出的问题及此次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特向政府和全体国民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对于此次事件及事后质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的所有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严惩不怠,以儆效尤。在此,尤其要强调的是,在此次责任追究中,决不能再以写检查、出具承诺书及警告其下不为例等手段了事,要依法律、动真格从重从快查处,树立法律的权威。从法律角度来看,相关企业、政府部门及个人违反了如下法律: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四条,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渎职罪;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第九条、条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违反了《商标法》
第七条、第四十五条。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除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做到:一是希望政府部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果敢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工商管理规定吊销三鹿集团营业执照,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注销三鹿品牌注册商标,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他22家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或兼并重组;二是由消费者协会牵头代表广大消费者对生产不合格奶粉的厂家提起公诉,申请向消费者逐个进行赔偿并上门致歉;三是责令厂家对不合格产品全部实行召回,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召回产品全部销毁,禁止二次外流;四是对由此次事件导致部分国有奶粉生产厂家破产关闭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国有企业领导者的领导责任,并于今后不再被提拔任用;五是对此次事件的所有处理结果均要全面及时曝光示众。
建议二:不合格奶粉的广告发布者、产品代言人以及相关媒体的难辞其咎。广告公司、产品代言人、电视台等置产品质量于不顾,只管挣钱,认钱不认人,请问,在面对接受了你们的忽悠已死去的婴幼儿和众多患有结石婴幼儿时,你们能心安理得吗?请你们公开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并如数退回所得到的广告收入。另外,责成对不合格奶粉代言人要上黑名单进行曝光。
建议三:各级政府要严查奶粉行业生产销售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及腐败行为。“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毒奶粉从进料生产到投放市场,要经历的环节多,涉及面广,竟然能一路顺利过关,这其中很大程序上存在商业贿赂。2005-2006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商业贿赂行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近两年,反商业贿赂似乎已淡出了人们的视野,是不是我们已治愈了商业贿赂?答案是否定的,商业贿赂仍然很猖獗,其滋生了很多事端,严重地扰乱着市场经济秩序。另外,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待企业上,唯GDP是从,唯创利税是从,这纯粹是为了满足个人升官发财的私欲,而疏于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甚至包庇、纵容等,对这种腐败行为要严厉打击。反商业贿赂跟反腐败一样,是一项长期工程,需提高警惕,常抓不懈。
建议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今天的中国,我们已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是,食品安全竞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顽疾。我想问的是,在超市的货架上,各种副食品琳琅满目,可是,我们都能够放心地去买去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