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背后的点滴思考

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算是阶段性地尘埃落定了。但它留给人们的思索沉重而悠长,尤其是关乎法治经济这一层面。

奶粉事件得以妥善处理,其实是与“领导重视”分不开的,也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但整个过程中依法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治作用明显发挥不够。可以想象,任何事端都任其发展为社会事故而又均需政府直接出面,势必造成政府“不堪重负”的低效率状况,与市场经济要求的高效政府相悖。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固然与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有关,但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完善的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事端苗头出现时,如产品召回制度到位(西方不少国家对质量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制度且成效显著),能起到很好遏制作用。即使召回制度不成熟,如有产品质量事故引发数额巨大赔偿的惩罚赔偿责任制度,威慑作用会很明显。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加之董事长是省人大代表,使得三鹿集团与政府间似乎千丝万缕,更容易置身于法度之外。

由此可见,经济法治任重道远。将政府依法适度干预经济范围、措施乃至程序法治化,能够降低事端发展成事故的机率及事故处理的成本,提高社会效益,更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执法中,政府职能部门责、权、利应明确下来,各司其职。现今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质检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间权责大概就难分清。经济法责任承担中,可将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增强法的救济实效,达到法的调整目的,实现法的正义、公平。

至于说到国外奶粉与中国奶粉质量比较,国外的主要是营养指标不够格,而国内的却是人为有意识投入有害身体健康物质以增加所谓蛋白质含量。它不是靠法治能够完全解决的,还有为社会发展所制约的道德良知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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