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我们有没有尽我们当尽的本分
2008年9月11日,准备约一位好久没有见面的媒体朋友小聚,电话打通后他告诉我他乘坐飞机刚刚降落石家庄机场,还没有出机舱。嘈杂的电话中他断续的告诉我,食品安全又出大事了,三鹿奶粉有问题,他正在赶去采访石家庄三鹿集团的路上。
由于一直关注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近两年一直为其中的“齐二药”和“甲氨蝶呤”两大假药事件受害人诉讼案件奔波。也深知我们正处在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高发期,但没想到这样的事件来的频率如此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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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中国传统春节,山西省朔州等地区连续发生多起重大假酒中毒事件,有700多人中毒,27人失去生命;
2004年4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100多名儿童受害,10多名儿童死亡。
2006年5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二制药厂,假药亮菌甲素至少致18人死亡,上百人受害,波及全国9省区其中广东重灾区,死亡14人。
2006年8月,安徽华源制药厂“欣弗劣药事件”,波及范围十余省,受害人300人以上,死亡10余人,华源总经理裘祖贻自杀谢罪!
2007年7月,上海市医药集团联制药厂“甲氨蝶呤”事件,致200余名白血病患儿和成人严重瘫痪,大小便失禁。波及10多省,重灾区上海、北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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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纵容了三鹿的恶
三鹿奶粉事件发展轨迹清楚地向世人展示三鹿集团的无耻和无良,三鹿集团明明在几个月以前(三月中旬)就已经知道消费者投诉,8月1日就已内部得出结论,但9月份面对媒体却仍然矢口否认,声称“仍无证据表明婴儿患病与食用三鹿奶粉有必然联系”,而且居然厚颜散布新闻言论“三鹿奶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排除竞争对手栽赃”的无耻之论,甚至在卫生部发布新闻发布会的前几个小时还在为自己狡辩。这些行为充分显示了资本的傲慢与狂妄,和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蔑视,对消费者安全的刻意漠不关心!三鹿集团以其极其恶劣的行为,给张卓宇等无数无辜的婴孩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也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
但事件曝光过程中媒体的躲躲闪闪,行政监管部门的麻木懈怠,片面追求增长急功近利的社会,甚至我们自己这些沉默的大多数,都在纵容三鹿集团这样的恶!同时我们现行的疲软的法律对三鹿这样的事件的法律账单也构成对它的纵容。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最终调查尚未公布,行政处罚尚未做出,目前刑事拘留27个犯罪嫌疑人,包括三鹿集团前任董事长田文华。对受害消费者权利的可能救济:依据现行法律,已经死亡的幼儿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营养费、家长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而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大多经及时治疗可以治愈,造成残疾的可能性不大,赔偿仅有医药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这些赔偿数额非常微薄,相对于受害患儿和家庭所受的煎熬和痛苦,显得微不足道。
至此,中国产品质量的现状再一次残酷的摆在国人的面前,刚刚来到世界的婴儿便直接遭遇了假劣有毒食品的毒害,这真是血淋淋的现实!这些频繁发生的大规模假劣产品质量侵权事件,让所有人对产品质量产生深深的疑虑,假劣产品在出厂后沿着厂商密织的广泛而快速的营销渠道毫无遮拦地用到了大批的受害人身上,成为致死致残的毒药。此类事件侵害范围之广、受害人数之多、侵害程度之严重、受害人受害苦难之深重都令人震惊,事件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大规模侵害公众生命健康为显著特征。食品药品等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姿态挑战者国人的神经和智慧。一面是假冒伪劣商品产品泛滥成灾,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一面是受害的消费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甚至被遗忘被漠视!而这一切,也预示着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和权利保护状况已应当有所改变,应当进入一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代。
当尽我本分
在三鹿奶粉这样的事件当中,我们每个人有没有尽到自己当尽的本分。企业最基本的本分就是生产合格安全的产品;媒体的本分是担当社会的瞭望哨,及时披露真相;政府官员的本分就是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懈怠;社会不同角色的人在社会分工下尽自己职业的本分。在三鹿这样的事件中为受害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利,同时尽可能呼吁国家尽快确立相关制度,保护产品质量事件的消费者,这是我当尽的本分!
昨天去广州市中级法院立案,但愿法院能够受理。希望司法以积极的作为激活法律的力量,捍卫消费者的权利。我想眼下没有什么比维护无辜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没有什么比为受害患儿的将来保障着想更重要!三鹿集团应该偿还所欠的全国数万受害者的债,这是天经地义的!也应当是这个社会的底线!
再次呼吁应尽快修改《产品质量法》,建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权利。从国家立法层面展示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有效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产品质量的关切。对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和生命健康权利的产品生产企业,以霹雳手段和刮骨疗毒的勇气积极治理,以便尽快、有效地改变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让中国制造的产品质优,价适,安全,造福国人,利于世界消费者!从而从整体上促进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安全认同与社会和谐。
因此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44条,增加第二款: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刻意漠不关心他人人身权利和安全,致使缺陷产品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支付不超过实际损害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解决当下的产品质量问题,必须让消费者成为主体。当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法律赋予消费者足够的权力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当集团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整体诉讼的权力时,当产品的生产者对他的对象消费者的权利敬畏而不是漠视时,产品质量安全的真正实现才最有可能!而且我们相信,只有真正赋权消费者,以消费者为中心,三鹿毒奶粉这样的类似事件才能减少发生的几率!
期待这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