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党的十七大,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关键历史阶段、关键历史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十七大报告中对我国的发展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与形势预测,指出我国发展进入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阶段,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据此明确提出,在发展建设中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实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我国采用依法治国的模式治理国家,因此我国发展迫切要求法治建设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肩负着维护法制统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当前的任务就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与当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用科学发展观来客观分析判断检察事业发展问题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我国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条宪法条文规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笔者理解这里体现出的三个方面涵义。一是我国法律确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及社会团体的基本准则。二是我国法律要实现在社会生活每一个领域完整统一实施。法律不仅要规范每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而且要保障每一个社会生活领域内,法律的实施是完整的和统一的。三是我国法律具有的高度权威性。所有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会被调整和消除。
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我国宪法的制宪精神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是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通过其程序性的权力行使,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机关面对的现实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不断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不断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过程,这当中国家的执政能力和公民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的提升。但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整体把握程度和科学分析水平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针对当前形势下实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我们要充分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把认识和理清、把握、化解这些矛盾做为谋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契机和动力,创新理念切实加强检察工作。
三、将科学发展观在落实检察工作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
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管理的系统性,要求法制建设必须向系统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我国法律监督是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薄弱领域,是将我国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之一。现阶段党和国家赋予检察院任务是,立足宪法定位,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在检察工作中,走一条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之路。
一、创新社会主义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监督监管范围在不断拓展(1978年以后重建纪检、监察等部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逐步成立了各行业监督监管部门,金融部门成立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政府部门成立了安监局、质监局等,而且有相应规范的具体法规法条),同时国民的监督意识和监督作用也日益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监督体系日趋完善。但目前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监督缺乏统一协调,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检察机关需要以宪法定位为基准,积极履行职能。首先是建立同各种监督部门的联系机制,对现有监督资源进行整合,使监督活动适度集中,建立监督“一体化”体系,实现监督活动从形式到内容的统一,继而整合和建立起统一的法律监督法规体系,建立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机制。
二、创新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在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79年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刑诉法典同年诞生。在1982年12月4日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83年修订过一次,未涉及原则的规定,有它历史的局限性。检察院经过30年的长足发展建设,针对形势变化等诸多情况,进行过许多创新性建设,已经为创新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诠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质,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详实修订,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和组织方式,规范检察机关在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一切法律活动的监督机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资金和辅助资源的保障等诸方面内容,保证法律监督的全面实施。
三、创新检察监督方式。
作为人民检察院要实现法治和现实的有机统一,就要实施以政策为导向的法律监督方式。因为国家政策如每年党代会以及人大的报告、决议等,是从国家现阶段出发,把握现阶段社会问题的主要方面,在宏观上认识国内外的诸多变化等各种问题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决策并审慎后出台为政策的。是就当前国内外形势对资源、各种法律主体的法律活动进行合理正确的综合调控和引导。
检察机关要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及人大决议的权威性,为各级人大立法提供在检察工作中发掘出的现实依据,促成政策决议法律化、具体化,确保动态发展中的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依法进行正确调控的权威性,为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