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之规范村干部行为

由此可见,村干部的履职行为亟待规范。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对于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提高村级班子执政能力,保持农村稳定和发展,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根据笔者多年的农村工作实践,考虑应围绕“权、钱、人”,在规范村干部行为上下功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要保护好村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好村干部履职行为的规范,抓好村干部的监督约束,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约束,使广大农村干部经常处于各种监督之下。加强监督,就是更好地保护干部。虽说“亡羊补牢”不算晚,但,最好不要出事,出了事,对集体、个人都是个不小的损失,最为严重的是损坏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办发〔2004〕17号《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关于这些方面,河北省也做了相应规定。毋需多言,可知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得非常详细了,其实已不需要再劳神费力再制定、创新什么了。只需贯彻就行,只需照做、严格执行就好,因为这样就是最好的“创新”。

三、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发〔2004〕17号文件中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不民主造成工作失误或引发群众上访的,要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警醒乡镇村干部遵守决策程序,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要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推行“农村‘三资’委托乡镇代理服务制”,村级财务由乡镇代管,把村级财务的“管理、监督、服务”融于一体。中办发〔2004〕17号文件中规定:“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村干部的履职行为规范问题,最容易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导致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农村的科学发展。实践证明,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认真依法理事,用发展的眼光、扎实的工作抓好村干部的履职行为规范,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就一定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