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在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中,笔者深刻感受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科学理论依据,也是检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标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效果如何,具体的执法行为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全面而具体的检验标准。
国土资源是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但在无限的人类社会发展中,这种最基本的物质却是有限的,而且也是不可再生的。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在服务社会发展中保护和利用好有限的国土资源的新课题。
作为全山区的保康县,山高谷深,可利用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稍微平缓的土地都成了耕种和建设项目争夺的焦点。在矿产资源方面虽然磷矿资源储量较为丰富,但因为前几年的粗放管理,长期的无序开采、滥挖乱采导致资源浪费极其严重。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因土地和矿产资源引起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
在这风起云涌的经济大发展时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如何与时俱进,如何把握好执法与服务,保护与保障的关系,是长期困扰着我们每一个执法监察人员的难题。科学发展观的适时提出,如同迷雾中的灯塔,夜空中的星星,为我们明确的指出了前进的方向。结合科学发展观和笔者长期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经验,我认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予以改进。
一、执法有据。法律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它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时它也是经过科学论证,反复实践证明能切实可行的法律准则。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才能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整个社会在统一的公平的准则下和谐共处。要做到执法有据,就必须熟念掌握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每条每款的立法要义。而不能凭“情理”更不能凭感觉执法。
二、实事求是。执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任何背离和无视客观事实的做法都只能招至更大的矛盾和纠纷。在笔者长期的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多起符合建房要求,理应批准占地建房而基层组织因为种种原因不予批准,导致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事件。在处理中我们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补办土地审批手续,而不予拆除处罚。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执法有情。法律是无情的,但执法过程不能缺乏人性化。人是一种情感动物。俗话说“情之所至,金石为开”。把严厉的法律法规以一种人性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对人民群众“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人民群众都会比“从严从重打击”更容易接受处理。我在处理一起占地纠纷中,对违法占地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人性化”的批评教育,当事人双方不不仅相互认错致谦,还主动的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小和谐”也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大和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目地就是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有限的国土资源得到切实的合理利用,从而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责任重大而深远。我们作为国土资源的守护人理应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结合到工作实际,不断探索新的执法监察方式方法,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也应用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要求时刻检验和指导我的每一个、每一步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