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历来都是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时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一个话题。因此党和政府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着人事选拔制度,力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近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才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根本之处,需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学习宣传、提高知晓率。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体现民主集中制。而公平和民主的前提就是广大群众和干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要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就得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扩大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面,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不再成为干部选拔任用上“门外汉”。毛主席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健全合理的选拔制度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知晓和参与。同时对于新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熟知、组工干部要精通,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倾向。将四项制度贯彻落实到工作之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坚决做到按制度办事,加强事前监督,事前预防,真正形成干部选任工作的立体监督网络。

二是在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

制度的建立并不难,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人去落实就会像“海市蜃楼”一样虚而不实,等于空谈。所以,我们切忌让这些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要层层抓落实,各个单位机关都要切实在思想上重视,要积极抓好落实到位,把它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内容来认真对待,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执行好、落实好,来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同时,要破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刚性的规定,且是一定范围的人必须遵守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大抵有此涵义。既然中央已经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各单位、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就应该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能受任何外力、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抑制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出现,才能真正树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才能真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三、监督检查,提高约束力。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要求有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来保证其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为了保证全社会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应当健全完善全国组织系统信访举报、“12380”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做到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必查,实名举报必查,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有效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四、违纪惩处,提高警戒力。

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必须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无人负责、无法追究。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加大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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